劳动者对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回复,后能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吗?

2025-12-05 13:31:49   浏览:

案例
       刘某入职某工程技术公司后一个月内,某工程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通过微信告知该公司人事冯某某给刘某办理劳动合同,冯某某随即将该消息以合并转发的形式转发给刘某,并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后交给了刘某签字,刘某未签字未回复。后人事冯某又多次催促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刘某均未回应。
       两个月后,刘某向某工程技术公司出具《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将该通知书以照片的形式通过微信发送给某工程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某工程技术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人事冯某某再次通过微信向刘某发送了《劳动合同》,刘某予以拒绝。
       刘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赔偿,仲裁裁决后刘某不服该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工程技术公司向刘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某工程技术公司在刘某入职时主动与其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某拒签。《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是对于用人单位主观故意或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本案中,某工程技术公司主观上并没有体现拒签劳动合同的恶意,但刘某以不作为方式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后提出离职主张赔偿,不与某工程技术公司协商且不与某工程技术公司办理工作交接,对于刘某诉请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故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该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法律适用的根本原则为公平、公正原则,是为在指导调整实践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敦促法律关系当事人诚信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系劳动者以不作为形式拒签书面劳动合同,后利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引发的劳动争议。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法律基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逃避义务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如果用人单位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且没有拒绝履行义务的主观故意,则不应受到惩罚,劳动者更不能利用法律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
       原文链接:https://www.sohu.com/a/961686751_121123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