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务工农民工伤认定难题 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帮您解决了!

2025-12-03 13:13:38   浏览: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超龄”劳动者群体日益扩大。由于无法直接适用现行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其在工伤维权时常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就成功推动化解了一起超龄务工农民工伤认定案件。

       2008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罗某某在丹徒区某轴承公司从事数控机床操作工作。2024年1月23日,其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绞伤手指,经诊断为左拇指末节开放性骨折、左拇指皮肤软组织挫裂伤。

       罗某某出院后要求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相应赔偿,但公司以“受伤时已满63周岁,超过工伤认定年龄范围”为由拒绝申请。随后,罗某某向丹徒区人社部门投诉举报。

       2024年12月,丹徒区人社部门依据与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会签的涉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文件,将该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收到线索后,丹徒区人民检察院立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办案人员先后赴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涉事公司车间调查,查明:该公司从未为罗某某缴纳社会保险;罗某某确系在工作期间受伤;其受伤时已满63周岁,属于进城务工的老年农民工。案件争议焦点在于,罗某某作为“超龄”务工人员,其受伤情形能否认定工伤。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工伤保险条例》虽未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文件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依据该规定,罗某某的情形应当进行工伤认定。

       2024年12月11日,在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下,罗某某向区人社部门正式申请工伤认定。随后,检察院与人社部门就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磋商,达成一致意见。2025年2月7日,区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由于公司未为罗某某缴纳社会保险,依据法律规定应自行承担工伤待遇费用。在双方迟迟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罗某某向丹徒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5年7月14日,丹徒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支持仲裁。

       为彻底化解矛盾,2025年7月22日,丹徒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就双方工伤待遇争议进行公开听证。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公司支付罗某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交通费等共计44000元。2025年9月1日,区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调解书。截至目前,该公司已全额支付上述款项。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yaowen/202512/t20251203_175721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