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代缴社保个人部分后,劳动者是否应返还?
2025-12-02 13:22:56 浏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宋某于2023年6月19日至2025年4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宋某月工资为6000元,某公司以最低缴纳门槛3000余元工资标准为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宋某离职后,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某公司为其按照6000元工资标准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其中包含宋某个人应承担部分7000余元。
某会计服务公司认为其代缴了本应由宋某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要求宋某返还该笔款项并支付利息。宋某辩称,公司在职期间已从其工资中扣除了社保个人部分,不应由个人再次承担。某公司在仲裁中未提出该项请求,在起诉中一并提出。
法院审理
关于某会计服务公司要求返还代缴的个人部分社保费用在前置仲裁程序中虽然未经处理,但该项诉讼请求与仲裁事项基于统一法律关系,法院予以合并审理。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的各自承担的比例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劳动者垫付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部分,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返还。某公司未依法为宋某足额缴纳社保,后经补缴程序,一并垫付了宋某个人应承担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用共计7800元。宋某未履行其个人缴费义务,应当返还用人单位垫付的该笔款项。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该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劳动者自愿放弃而免除。本案中,某公司未为宋某足额缴纳社保,已违反法定义务,即便事后补缴,仍应就其未及时履行义务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应按月将缴纳社保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并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应缴部分。如用人单位未履行代缴义务,却已在工资中扣除个人应缴部分,职工可依法主张返还;若用人单位补缴时垫付了职工个人应缴部分,则有权向职工追偿。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或转嫁责任;劳动者亦应关注个人权益,及时查询参保情况,保留工资条、社保记录等凭证。双方均需增强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083145
员工被“超范围”竞业限制,能要求公司付补偿金吗?
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