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受伤,用人公司能否认劳动关系吗

2025-11-26 13:32:19   浏览:

【案情】
       2023年1月1日,某公司与某科技公司订立《区域授权许可合同》,授权某科技公司经营伊宁市的一项外卖配送业务。两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同,属于关联公司。2023年9月14日,某公司与张某签订《骑手雇佣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条款。张某按照合同要求在伊宁市开展配送服务。2023年10月1日,张某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时,某公司认为其与张某签订的是雇佣合同且张某为某科技公司提供劳务,否认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2025年1月,张某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说法】
       因某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存在混同用工情形,业务内容存在交叉,劳动者无法确定实际用人单位。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3月28日,某公司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起上诉。
       该院行政庭庭长李霞介绍,从双方实际履行合同情况来看,某公司对张某的劳动管理具有从属性特征。某公司对张某工作定量、出勤考核、工作时间等拥有管理权,张某的奖金计算和违规扣款等由某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核算,其提供的配送劳动属于某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因此张某与某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情形。某科技公司和某公司属于关联公司,双方签订的授权合同也系其内部约定,不影响张某与某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社会关系。”李霞提醒,平台经济下的新型用工模式虽灵活,但企业仍需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与劳动者订立规范的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避免通过模糊主体侵害劳动者权益,积极构建和谐、可持续的新业态就业环境。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2043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