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孕期劳动者,合法吗?
2025-11-26 13:08:01 浏览:
案情回顾
马某于2017年9月到某康复中心工作,2023年12月,马某怀孕。2024年6月,马某接到该康复中心负责人的口头通知,告知其已被辞退,马某要求康复中心出具解聘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被该中心拒绝。次日,马某离开康复中心工作岗位。后马某提起诉讼,要求康复中心向其支付待发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产期工资、哺乳期工资等共计15万余元。
本案争议焦点
1.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系合法解除;2.马某主张的各项费用是否具备依据。
审理裁判
01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
泗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系某康复中心提出并直接告知马某,未事先征集马某意见,也未将解除的理由通知工会,侵犯了马某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02关于马某主张费用的依据
对于马某主张双倍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因康复中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和第八十七条关于用人单位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的规定,应当向马某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泗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某康复中心支付马某双倍经济补偿金69680元,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康复中心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
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因生理特性需特殊保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若孕期被无故辞退,女职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若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女职工遭遇违法辞退的,应注意收集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2033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