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跳槽遭新公司放鸽子起诉获赔

2025-11-25 13:03:07   浏览: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求职者王先生是一名具有七年执业经验的口腔正畸医生。2024年,他在招聘平台看到某口腔公司招聘口腔医生,便与公司张经理取得联系。双方就工作地点、期望薪资和面试安排达成一致后,便前往嘉兴门店参加面试。面试结束后,王先生依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并完成入职体检,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自9月2日起生效。然而在入职前两天,王先生询问入职事宜,却得到“待定”的回复。张经理称,因公司内部人员调整,其岗位可能变动,甚至可能取消。张经理还表示,双方目前为“兼职关系”,按日计酬,无法办理正式入职,随后更是表示“咱们不适合”,示意王先生可以“另寻工作”了。公司于当日出具《情况说明》,称因内部原因不予录用,此前所签劳动合同自动作废。
       王先生从外地专程来到嘉兴工作,却在入职当天被告知不被录用,于是将口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交通、住宿、误工费用以及丧失其他就业机会的损失。庭审中,口腔公司辩称,王先生并未正式入职,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其此前的工作属于兼职性质。公司还指出,王先生在工作中因操作失误导致客户投诉,未通过岗位考核。此外,公司已提供宿舍,王先生因个人需求产生的租房费用不应由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王先生与口腔公司自2024年8月初即通过招聘网站就建立劳动关系进行交流,内容始终围绕劳动合同展开,而非兼职合同。在整个过程中,口腔公司从未主动告知王先生双方可能建立的是兼职关系。双方为签订劳动合同进行了体检、住宿安排等准备,就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岗位要求等劳动合同核心条款达成一致,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王先生主张其自始至终信赖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具有事实依据。在此情况下,王先生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具有充分信赖及合理预期。
       最终,法院参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计算方式及标准,综合考虑王先生为缔约支出的必要差旅费、临时住宿费、从原单位辞职的损失和阻碍其他工作机会的损失等因素,酌情判决口腔公司赔偿王先生损失共计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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