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用人单位混淆险种责任被驳回
2025-11-18 13:04:01 浏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王某入职河南安阳某陶瓷有限公司,担任电叉车工。2024年6月,王某在工作期间操作叉车时不慎撞到另一台叉车尾部导致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2024年8月,县人社局认定王某受伤为工伤。2024年11月,安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为十级伤残。
2024年12月6日,王某通过EMS国内特快专递以未依法缴纳各类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签收。随后向内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类费用共计152193.13元。仲裁委查明,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月平均工资为4279.2元(低于职工平均工资60%),工作期间公司除工伤保险外,未缴纳其他社会保险。仲裁委依法裁决河南安阳某陶瓷有限公司支付王某各项费用共计149853.87元。
陶瓷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各类费用应当由工伤部门支付而非公司直接支付,并主张王某因操作不当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法院审理】
内黄县人民法院后河人民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张鹏宇仔细梳理案件争议焦点,厘清工伤保险待遇中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中部分项目应由用人单位承担,部分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中,陶瓷公司仅为王某缴纳了工伤保险,未缴纳其他社会保险,且王某工资低于职工平均工资60%,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相关待遇。
经法官的耐心释法明理,2025年3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河南安阳某陶瓷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王某75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鉴定费由王某个人向内黄县社会保险中心申领,陶瓷公司予以配合,具体申领数额依照内黄县社会保险中心核定金额为准。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劳动争议中的常见类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后,部分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导致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足额赔付。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公司未为王某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导致本次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通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既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当全面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不能选择性缴纳。同时,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操作流程,预防工伤事故发生。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应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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