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规定时间下班出了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2025-11-14 12:56:21 浏览:
没有在规定的时间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这能不能算工伤?
本案中,某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是17:30,但这并不完全等同于员工实际结束工作、离开单位的时间。叶某亦提供了以往的聊天记录,证明平时就存在加班情况,其主张事故当天是18:15左右下班,符合一贯的工作习惯。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叶某事故当天的下班时间,亦无证据证明叶某在下班后至发生事故期间存在处理私人事务中断的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支持某人社局的认定工伤决定,既体现了法律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进一步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1957809
基本案情
叶某系某公司员工,公司规定上班时间为8:30至17:30,某工作日下午约18:40,叶某下班后驾驶摩托车前往父母家,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叶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叶某向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人社局经调查认定,叶某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公司不服该决定,认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已明显超出合理通勤时间,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叶某述称,事故发生当天下午其加班至18:15左右才离开公司前往父母家。
法院审理
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主张叶某当天17:30下班,至18:40发生交通事故,期间存在私人事务中断的可能性。但某公司在工伤认定阶段,收到举证通知书后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综合叶某平时就存在加班情况等证据,无法排除叶某存在加班的可能性。叶某于18:40发生案涉交通事故亦可认定为发生在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某人社局认定叶某受伤为工伤正确。故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阳江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说法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涉及的起始时间,不能完全与固定的考勤时间挂钩,而应综合考虑实际情况、通勤便利及日常生活需求。只要在合理时间范围内,且路线目的正当,即使下班时间超过了考勤时间,也不应影响工伤的认定。本案中,某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是17:30,但这并不完全等同于员工实际结束工作、离开单位的时间。叶某亦提供了以往的聊天记录,证明平时就存在加班情况,其主张事故当天是18:15左右下班,符合一贯的工作习惯。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叶某事故当天的下班时间,亦无证据证明叶某在下班后至发生事故期间存在处理私人事务中断的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支持某人社局的认定工伤决定,既体现了法律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进一步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1957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