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大厦将倾,谁为劳动者的“薪”酸买单?
2025-11-13 12:32:32 浏览:
基本案情
李某系甲公司原职工。2024年4月,甲公司告知李某公司决议解散,要提前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与李某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动关系延续到本年5月31日。但离职后李某始终没有收到甲公司原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5月份工资,于是提起劳动仲裁。然而,甲公司称早已于2023年12月就召开了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认为该日起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拒绝支付该日至2024年4月的经济补偿金,且该协议书系原法定代表人王某使用遗失的作废公章自行制作,目前公司已变更法定代表人,针对公司的各项仲裁请求应向王某进行主张。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为甲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万余元,但未支持李某2024年5月份工资,双方均不服裁决,于是向济南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济南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甲公司虽辩称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系原法定代表人王某使用遗失的作废公章自行制作,但未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将2023年12月22日公司解散决议及时、充分告知李某,亦未对公章保管及使用权限的丧失做出合理说明并有效举证,且协议签订之时,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工商登记状态均未发生变更,李某完全有理由信赖该协议系甲公司作出的意思表示,故该协议书合法有效。但李某并未提交证据证实2024年5月份向甲公司正常提供了劳动,仅凭甲公司为其缴纳该月份的社保不足以认定甲公司对李某进行了实际用工。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万余元,对于李某的2024年5月份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随着公司注册注销登记更加便捷,市场主体进出制度成本明显降低。本案中,甲公司因无力经营面临解散清算,但其却以各种缘由拒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这种行为不仅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规范有序的营商环境。在此,济南高新区法院提醒: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如无力经营,注销清算请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即便公司已进入解散程序,其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所欠工资、补偿金等债务事实依然清晰成立,不容抵赖。作为劳动者也需密切关注就职公司动向,发现权益受损,及时启动维权程序,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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