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被认定为工伤,还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2025-11-12 09:46:00 浏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日,徐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木工工作,该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同年7月25日,徐某在某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拆模作业时,不慎从约2米高架体上摔落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发时,徐某已达到退休年龄,并每月领取农村新农合养老金。事后,徐某要求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赔偿26万元。某公司辩称,徐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享有农村新农合养老津贴,不应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2025年3月21日,徐某向新疆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徐某虽已享受农村新农合养老金,但每月257.85元远不足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因此存在再就业的客观需要,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其在劳动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2025年7月28日,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向徐某支付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内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6万元。某公司不服,2025年8月19日,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
法官在厘清事实与争议焦点后,积极引导双方寻求利益平衡,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经法官多次组织沟通,2025年10月9日,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一次性向徐某支付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在内的各项费用22万元。款项于协议签署后三日内全部支付到位,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是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工伤职工就因工受伤导致劳动能力减弱影响就业的补偿费用,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排除的情况下,用工单位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赔偿项目范围并未限缩,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范围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按21个月和9个月计发,八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8个月和8个月计发,九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5个月和7个月计发,十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2个月和6个月计发。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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