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的是“劳务合同”就不算工伤?法院这样判

2025-11-11 09:01:00   浏览:

       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如公司以“劳务合同”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责任,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电焊工陈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甲公司聘用陈某从事电焊工作,陈某需根据工程需要服从甲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调动安排,并遵守甲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甲公司承接乙公司相关项目后,指派陈某前往该项目工地开展工作,不料,陈某在工地作业期间因工作原因不慎受伤,后陈某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甲公司最初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章确认,但当工伤认定部门正式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后,甲公司却突然反悔,以其与陈某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审理
       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合同名称为“劳务合同”,但仍要审查双方关系的实质。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陈某需根据甲公司的工程内容,提供相应的劳动服务,接受甲公司管理,双方形成人身隶属关系。陈某受伤后,甲公司更是以用人单位的身份在工伤申请表上盖公章确认,该行为表明甲公司认可其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为甲公司与陈某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特征。工伤认定部门根据相关条例认定陈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阳江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说法
       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用工责任,在本应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通过变更合同名称的方式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事实上,个人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成立与否,不能单纯以双方之间形成的书面协议名称为判断标准,应依据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进行综合认定。
       法官在此提醒,劳动者如遇到“名为劳务合同,实为劳动关系”的情形,需在工作中注意搜集本人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服从用人单位安排、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证据,如上下班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工作证明等,通过劳动仲裁来确认劳动关系。此外,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等。如构成工伤,在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原本应由保险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1918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