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司机因工受伤,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24-09-02 15:53:55   浏览:

       基本案情

       孙某拥有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并将车辆挂靠在某物流公司经营。孙某雇佣胥某作为该车押运员、王某为该车司机。某日,王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胥某受伤,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胥某无责任。经东营市垦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胥某构成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玖级。胥某以某物流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77622.91元。

       法官说法

      车辆挂靠经营现象十分常见,被挂靠单位通常不参与车辆经营和人员雇佣,对于实际车主雇佣的驾驶员在工作中伤亡的,实际车主和被挂靠单位往往互相推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经营的,该个人聘用的押运员与该单位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但押运员因工受伤的,被挂靠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

       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支付,其目的是保障因工作受到伤害的职工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押运员胥某系在运输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物流公司未按规定给押运员购买工伤保险,应由物流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责任范围除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外,也应当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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