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05 11:12:00 浏览:
发文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年01月28
生效日期:2010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0]7号
为了提高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生活水平,自2010年1月起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9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
二、调整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80元;二级伤残70元;三级伤残60元;四级伤残50元。
三、支付渠道
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邮政电信部门和与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签定的委托***协议性质认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