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32   浏览:

发文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26
生效日期:2018年07月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宁人社〔2018〕177号
<p>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浦口区社保中心:</p><p>  为合理维护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权益,从2018年7月1日起,对按照《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0〕264号)第十九、二十条规定的被征地人员,其征地区片价中列支的社会保障费按以下标准执行:</p><p>  劳动年龄段人员为110388.64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为101330.64元,失业保险费标准为9058元;养老年龄段人员标准为101330.64元。</p><p>  附件: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征地区片价中列支社会保障费标准测算表</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南京市财政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7月26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