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部分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25   浏览:

发文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8
生效日期:2018年01月01
时效性   :12/31/2018
文号      :厦府〔2017〕404号
<p>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br/></p><p>  为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继续阶段性实施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具体如下:</p><p>  一、用人单位职工(不含按政策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由14%调整为12%;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含按政策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下限调整与我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致,即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减征后涉及到个人的保障待遇保持不变。</p><p>  二、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企业缴费费率继续实施减半缴纳。</p><p>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用人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由8%调整为6%,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用人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由4%调整为3%。减征后参保人员各项保障待遇不变,仍按照减征前的标准划拨个人账户。</p><p>  以上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厦门市人民政府</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7年12月28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