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8:10   浏览: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04
生效日期:2017年09月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琼人社发〔2017〕222号
<p>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p><p>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p>  一、2018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标准在2017年每人每年15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80元。</p><p>  二、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2号),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确保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人员纳入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p><p>  三、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标准执行,加大政策宣传和征缴力度,确保个人缴费及时足额到位。</p><p style="text-align: right;">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p><p style="text-align: right;">  海南省财政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7年9月4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