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请纠正你市有关部门自行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18 10:31: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7年01月14
生效日期:1997年01月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财税政字[1996]171号
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是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组成部分。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的精神,计税工资应由财政部确定,各地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报财政部备案。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要经财政部批准。因此,计税工资扣除限额不能任意调整。
财政部最近下发文件,对重庆市自行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问题予以纠正。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附:财政部关于请纠正你市有关部门自行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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