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终止执行阶段性降低广州市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4-10-08 10:31:00 浏览:
发文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
生效日期:2011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鉴于该特定时期政策的执行期将满,现就上述三险种自2011年1月1日起恢复按原比例缴费的事宜通告如下:
一、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的比例由0.2%恢复为2%,城镇户籍职工缴费的比例由0.1%恢复为1%;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缴费比例由7%恢复为8%。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个人(或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3%恢复为4%;
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由0.4%恢复为第一、二、三类行业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比例缴费。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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