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待遇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10-08 09:54:00 浏览:
发文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年01月26
生效日期:2011年01月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湘人社函[2011]57号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待遇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2006年12月4日以前,非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公)伤人员,已按湘人函〔2003〕153号文件规定享受工(公)伤残保健金的,原享受的工(公)伤残保健金不变,今后不再调整。
二、现在仍未按湘人函〔2003〕153号文件规定享受工(公)伤残保健金的人员,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凡过去发布的有关非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工(公)伤人员待遇的规定与本复函相抵触的,以本复函为准。本复函自发布之日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