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12-16 10:49:00 浏览:
发文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7
生效日期:2008年10月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津劳社局函[2008]396号
你局《关于工伤认定错案纠正程序的请示》(塘劳社局[2008]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已经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发现调查认定的主要事实、当事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应当报经本行政部门领导批准,撤销已经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并制作《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发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和职工。
此复。
二OO八年十月十七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