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22
生效日期:2017年07月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津人社规字〔2017〕8号
<p>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p><p>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促进基金可持续发展,现就个人缴费窗口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p><p> 一、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按月、按季度、按年缴纳当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p><p> 二、未参保人员不得在个人缴费窗口补缴参保以前年度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已参保人员不得在个人缴费窗口追补在本市起始参保缴费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p><p> 三、外省市户籍人员不得在个人缴费窗口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p><p>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7年7月22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