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7:36   浏览:

发文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05
生效日期:2017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陕人社发〔2017〕30号
<p>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p><p>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决定对201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水平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p><p>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6元。</p><p>  二、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p><p>  三、以退休人员本人2016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增加金额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p><p>  四、193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37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2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p><p>  五、2017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p><p>  六、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p><p>  七、对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尚未核发到位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暂按预发待遇调整,待核定基本养老金后重新计算,多退少补。</p><p>  八、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p><p style="text-align: right;">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陕西省财政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2017年7月5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