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4 17:22:00   浏览:

发文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年05月24
生效日期:2012年05月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粤人社发[2012]118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2〕11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卫生局、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市场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横琴新区地税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要求,现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及《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粤人社发〔2010〕19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卫 生 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 东 省 总 工 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