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调整上海市有关计划生育行政事务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5-12-30 22:45: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29
生效日期:2015年12月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各位市民: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上海正按照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精神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抓紧做好全面两孩政策的各项落实工作,同时抓紧开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的各项准备工作。为了稳妥做好相关政策衔接,本市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有关计划生育行政事务办理。
  一、关于再生育办理
  1.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的公民,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关再生育审批业务。
  2.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公民,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暂缓办理再生育审批业务,在《条例》修改通过实施后予以恢复办理或者补办相关手续,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二、关于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
  1.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或流产的妇女,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业务。
  2.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或流产的妇女,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暂缓办理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业务,在《条例》修改通过实施后予以恢复办理或者补办相关手续,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1.对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公民,在国家出台具体指导意见前,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仍然可以按照本市现行规定办理《光荣证》申领业务。
  2.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不再办理《光荣证》申领业务。
  四、关于生育假
  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有关延长生育假具体规定,在《条例》修改通过后实施。
  群众如有疑问,可咨询12320、12356或附近的乡(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特此告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