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发放留学人员生活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8 10:04:00 浏览:
发文机关: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70年01月01
生效日期:1970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厦人[2002]84号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2002年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为了做好留学人员生活津贴的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生活津贴发放范围和对象:
引进到本市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留学人员,引进时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经市人事局(或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进行留学人员资格认定,并颁发留学人员工作证。
二、 生活津贴发放标准:
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在其受聘期间,从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中按月发给每人一千五百元的生活津贴,最长期限为五年。
三、 生活津贴发放办法:
2002年6月1日前引进的,从2002年6月起发给;之后引进的,从办理聘用手续的第二个月起发给。生活津贴发放由留学人员所在的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汇总后,送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审核,生活津贴每三个月发放一次。留学人员离开用人单位或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应即时报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生活津贴发放到终止合同当月止。
申请时须填写《厦门市留学人员生活津贴申请表》一式两分,并附聘用合同、《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高级职称证书或博士学位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请各主管部门于2002年8月31日前汇总后送厦门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地址:厦门市火炬园火炬大厦附楼203室,联系电话:3923102
四、 其他:
引进到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标准或自行规定,发给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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