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实行计划生育岗位津贴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10-27 16:29:00   浏览:

发文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1970年01月01
生效日期:1970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你委(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放计划生育岗位津贴的请示》收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落实内常委〔2000〕90号文件有关要求的报告》(内政发〔2001〕305号)有关精神,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机关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在职在岗干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津贴,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二、该项津贴作为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干部的岗位津贴,调离上述工作岗位的干部,从调离之月起不再执行此项津贴。
  三、该项津贴从2002年1月份起执行。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四、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干部发放计划生育工作岗位津贴后,各盟市及盟市以下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干部如何发放计划生育工作岗位津贴问题,由各盟市自行研究决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