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兑现公安民警警衔津贴等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7 16:08:00 浏览:
发文机关: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年09月04
生效日期:1996年09月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鄂政办发[1996]120号
一、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是党和国家从优待警的一个方面,它有利于巩固和稳定公安队伍,使公安民警更加热爱本职工作,增强献身公安事业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同时,警衔津贴是公安民警基本工资的组成部分,兑现警衔津贴也是做好公安民警工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凡未兑现公安民警警衔津贴的地方,必须统一思想认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在今年9月底以前落实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5)112号文件和省人事厅、财政厅鄂人薪(1995)1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把这件事情办好。
二、公安民警岗位津贴是国家根据公安工作这一特殊岗位建立的,是从优待警的又一重大举措,各地不得因给公安民警发放了警衔津贴而减少或停发其岗位津贴。
三、各地在医疗制度改革中,要充分考虑公安民警的工作特点,积极做好公安民警的医疗保障工作,努力为其解除后顾之忧,使他们专心致志地投入到公安工作中去。
一九九六年九月四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