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我省水利水电行业执行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的函
发布时间:2014-10-27 15:41:00 浏览:
发文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1995年03月29
生效日期:1995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粤劳薪函[1995]125号
你厅《报送广东省水利水电艰苦岗位津贴实施办法的函》(粤水电人劳字[1995]7号)收悉。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建立水利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的复函》(劳部发[1993]430)精神,经研究,同意我省水利水电行业执行艰苦岗位津贴制度,具体意见如下:
一、岗位津贴标准:
1、井下工作津贴:井下采掘每工3元,井下辅助每工1.50元。
2、高温、高空、噪声和繁重劳动津贴:每人每天一级1.70元、二级1.30元、三级1元、四级0.70元。
3、露天采砂津贴:每人每天一级1.70元、二级1.20元、三级0.80元。
4、有毒有害津贴:每人每天甲等(极度危害)2元、乙等(高度危害)1.50元、丙等(中度危害)1.20元、丁等(轻度危害)1元。
二、岗位津贴发放范围:按照水利部人劳工[1993]26号文规定的范围执行。
三、岗位津贴的支付办法:享受岗位津贴的职工,按其在本岗位的实际出勤天数,及相应的津贴标准计发,但不得同时享受两项以上(含两项)艰苦岗位津贴。
四、资金来源:执行艰苦岗位津贴制度所需增加的工资额,未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可直接进入成本,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相应调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但不调整企业的盈亏指标和上缴财政任务。
五、执行时间: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财政厅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政法委机关实行政法工作人员津贴的通知[失效]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劳动局《关于实行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工种津贴的报告》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