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人员由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及津贴的征免税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11-24 14:42:00 浏览:
发文机关:财政部
发布日期:1980年10月24
生效日期:1980年10月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80]财税字第189号
补充解释一:
(财政部1981年6月2日 〔81〕财税字第185号文)
对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各种津贴,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范围的,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属于外国公司、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公用款项,如差旅费津贴(住房费、交通费、邮电通讯费)、公用经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等,由派遣公司、企业出具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补充解释二:
(财政部税务总局1981年7月7日 〔81〕财税外字第60号文)
对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范围的差旅费津贴项下的伙食津贴,有的是采取包干发给个人,有的是采取实报实销的办法。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均为个人日常生活费用性质,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范围的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内按税法规定扣除费用八百元征税。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后企业劳动竞赛资金支付办法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