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农业、林业、园林等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保健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7 14:20: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2年05月04
生效日期:1992年05月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人工[1992]38号
经研究,现将我市农业、林业和园林等系统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保健津贴标准调整如下:原甲级每人每月10元至12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元至24元、原乙级每人每月8元至9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元至18元、原丙级每人每月6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元、原丁级每人每月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元,调整后标准从1992年5月1日起执行。调整标准后上述农业、林业和园林等系统有毒有害岗位保健津贴的发放范围、对象及具体发放办法等规定,仍分别按京人工(1983)第58号、京人工(1988)87号和京人工(1989)第47号文件执行。调整标准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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