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重申严格按档案工资计发退休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29 10:30: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89年12月09
生效日期:1989年12月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劳险发字[1989]405号
1989年9、10两月我市开展了“两项基金大检查工作,发现有少数企业仍未严格执行我市关于按档案工资计发退休费的规定,有些单位至今未建立档案工资,为了保证我市退休基金统筹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还没有建立档案工资的单位,应立即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在国营企业建立档案工资的办法建立档案工资。
二、档案工资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在国营企业建立档案工资的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企业自定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浮动升级、效益工资等,不得列入档案工资。
三、今后,凡违反档案工资规定,将档案工资规定的内容之外的收入计入退休费计发基数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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