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内务部关于军队转业干部退职退休时退职补助费、退休费和病假期间生活费计算问题及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问题的综合答复
发布时间:2014-09-28 10:12: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内务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60年05月20
生效日期:1960年05月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60]中劳薪久字第50号、[60]内人事工字第628号
一、转业干部退职、退休时的退职补助费、退休费,以及病假期间的生活费,都应以他们实领工资数额作为基数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发给。
二、转业干部因犯错误受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而降低其工资级别的,除按照处分后降低的工资级别发给工资外,原来高出地方同级干部的工资部分,也按照原级别与降低后的级别之间降低工资的比例,予以降低发给。如果受上述处分的人员属于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右派分子,他们原来高出地方同级干部的工资部分,应该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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