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新旧财务制度衔接办法
发布时间:2014-09-19 15:33:00 浏览:
发文机关:外交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4年06月28
生效日期:1994年07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外发[1994]20号
二、自1994年7月1日起,配偶国内派出单位停止向配偶所在单位支付借调补偿费和配偶国内工资,配偶随任期间国内工资停发。
三、自文到之日起,除按规定可以配备的外伤和急救药品外,使领馆不得再购买和配备其他药品。使领馆现存药品可计费提供馆员使用,用完为止。
四、自1994年7月1日起,馆员配偶回国行李托运费、搬运费自理,使领馆不予报销,外交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列入编外配偶的出国待遇的规定》第六条同时废止。
五、自文到之日起,馆员从香港和国内采购私人物品按《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以下简称《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文到之前已寄往香港亚洲贸易有限公司或国内的采购单,其运杂费可仍按原规定结算。
六、自文到之日起,馆员从外交部供应处采购外汇商品,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供应处自行办理,使领馆不办理开单、收款和转账结算业务。此前办理尚未结清的款项仍由外交部转账,至全部结清为止。
七、自1994年7月1日起,实行个人起价所需小到炊、餐具费用由个人自理,外交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改革驻外使颌馆伙食管理的通知(外发[1992]16号)中有关公家报销小型炊、餐具办法同时废止。
八、文到之日前使领馆为馆员宿舍配置助录像机、收录机、微波炉等不应由公家配备的物品收回,或留作公用,或折价处理给馆员个人,处理时须报国内主管部门审批。
九、自1994年7月1日起,除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物质奖励和奖励经费开支试行办法》提取的奖励经费和按《驻外使领馆安全行车规定》发放的安全行车奖及经外交部电报批准个别馆发放的协办签证人员补贴费以外,此前发放的各种补贴、奖金(包括过去经批准发放的补贴)等一律停发,特殊情况报外交部审批。
十、驻外使领馆接待处工作人员执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和《财务管理的规定》,各接待处现行奖金发放办法暂停执行。
十一、自1994年7月1日起,馆员配偶出国探亲期间,不再执行临时出国人员零用费的规定,卧具自理。
人事部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关、事业单位飞行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离退休律师工资和福利待遇问题的复函[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