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4-09-18 15:27:00 浏览: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01年12月03
生效日期:2001年12月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劳社厅函[2001]261号
你局《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请示》(大劳发[2001]8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的规定,是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工作的时间要求,而不是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的时效。
二00一年十二月三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 铁道部关于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办法(试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