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控制邮电企业工资总额过快增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5 11:02:00 浏览:
发文机关: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7年04月28
生效日期:1989年04月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一、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七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精神和治理整顿的方针,树立过几年紧日子的思想,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和《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
二、有的管理局一九八八年实际发放的工资,已经超出了按《挂钩试行办法》和《挂钩方案的批复》所规定应提取的工资,超出部分一律在核定一九八九年工资总额基数时予以扣回。今后必须按照核定的基数、浮动比例计提和使用效益工资,如果今年实发工资继续超出应提工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于今年一至三月工资总额增长超过业务总量增长速度的单位,都要认真分析、检查原因,报部劳动工资司。
三、在国家没有核定邮电企业一九八九年挂钩浮动比例和工资总额、业务总量、实现税利等项指标的基数之前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工资司(1989)劳组字14号通知下达的一九八九年工资总额计划控制数安排使用,不得突破。
四、实行挂钩办法的企业,要加强自我约束机制,防止短期行为。要对本单位三至五年业务总量等项经济指标进行预测分析,做到心中有数。在使用增长的效益工资时要留有充分余地,以便以丰补歉。
五、没有实行挂钩办法的企业,也要严格按照部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执行,不得突破。需要调整计划时,要按审批程序办理。
六、各单位要自觉地执行国家和部关于工资方面的政策规定,不得随意乱开口子。对违反规定的,除责令纠正外,还要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局长、主管工资工作的副局长及工资处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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