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4-09-29 15:25:00 浏览: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3年06月20
生效日期:2013年06月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人社厅发[2013]65号
《关于调整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辽人社〔2013〕1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100元、900元、780元调整为1300元、1050元、900元。
二、同意你省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1元、8.5元、7.5元调整为13元、9.8元、8.6元。
三、请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
四、请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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