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09-15 15:53: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6年09月27
生效日期:1996年09月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 劳办发[1996]209
你厅《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苏劳关系[1996]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农业部、劳动部关于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