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调整水电工程概(估)算编制工人标准工资等有关标准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2 11:11:00 浏览:
发文机关:水利电力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3年06月19
生效日期:1993年06月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电办[1993]143号
考虑到大中型水电工程合理工期与施工设备相适应,特殊技术装备费,由能源水规[1989]971号文规定的1.5—3.5%,调整为1.5—6%。由项目业主视工程难易程度,加快进度及提高效益等条件,综合考虑选取和掌握使用。(大型工程取中值或大值)。
本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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