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暂缓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17 16:43:00 浏览: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05年04月14
生效日期:2005年04月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劳社厅函[2005]120号
由于当前药品命名和剂型通则正在逐步规范中,“注射剂与“大输液药品在命名与规格上难以严格划分,我部决定暂缓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劳社部发[2004]23号)中“凡例第(七)条的规定“《药品目录》内所有剂型标注为‘注射剂’的药品,均不包括含有非溶媒药品且溶媒容积大于100ml的静脉液剂型药品。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