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联合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1 18:00:00 浏览:
发文机关:内务部(已变更),财政部
发布日期:1956年02月21
生效日期:1956年02月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56]内优字第16号
(二)1954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酉字第39号“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生活待遇问题中有关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意见的电报发出前,工作人员的病假期间,不论六个月以内及超过六个月的期间,均计算工作年限。1954年10月12日以后,工作人员的病假期间工作年限的计算按上述电报的规定办理。
工作人员继续几次病假,每次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期间均可计算工作年限,每次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三)第三条(五)项规定的事业单位系指公立学校、医院及科学研究机构等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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