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14-10-09 17:23: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0年03月17
生效日期:2000年03月17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劳社部发[2000]8号
【本法变迁史】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日)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000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