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14-10-09 17:23: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0年03月17
生效日期:2000年03月17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劳社部发[2000]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8号)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000年三月十七日
二000年三月十七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