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到退休年龄“被”退休,劳动者获赔46万元

2021-07-21 23:06:00   浏览:

南京市民李女士在一家单位辛辛苦苦工作了17年,并且通过自己的努力升职到了主管。可就在她还想继续为单位效力时,单位却以她已满50周岁要求她退休。李女士不同意,因此将单位告上了法庭。今天,记者从南京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有了终审判决结果!17年前,李女士通过面试顺利入职一家知名检测公司任职。由于李女士工作能力突出,一路晋升,薪水也水涨船高,且在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之后续签了无固定劳动合同。原告李女士称,“我刚上班的时候是一名验货员,2005年我升职为副主管,2011年我又升职到主管,一直到20195月离职都是主管”。

20194月,在李女士即将年满50周岁之际,公司要求李女士办理退休手续。李女士认为自己应当在55周岁退休,与单位进行了沟通。可单位坚持要求李女士退休,向她发出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并注销了李女士的工作账号,让她无法正常工作。

无奈之下,李女士回家后自行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可人社局却作出了不予批准退休审批决定书,认为李女士没有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办理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条件。于是,李女士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单位按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50多万元。法官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职工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职工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我省的退休年龄规定为: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

南京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管办法官张娟介绍,“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之所以认定李某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纪不予退休,就是因为李某在45岁之前就在单位从事管理岗位,在45岁之后继续在单位从事管理岗位,这种情形我们法律规定的退休年纪应当是55周岁”。

最终,法院判决单位支付李女士46万多元赔偿金。单位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南京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管办法官张娟介绍,“我们广大劳动者在平时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手中持有一份劳动合同,即使拿不到原合同,相应的复印件、拍照件也有一定程度的证明能力,第二个是发放的工资明细要做好保存工作,万一今后遇到纠纷,索赔的标准怎么定,就要靠这部分证据”。

此外,劳动者提前退休不仅应当符合特定年龄、工龄及工种等条件,还应当自愿提前退休。如果劳动者被迫提前退休,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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