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国家体委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4-09-19 16:48:00 浏览: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结合体育运动队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结合体育运动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体育运动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体委系统所属各级优秀运动队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体育运动员。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及实施
体育运动员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体育津贴、奖金制由体育基础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和奖金三部分构成。
(一)体育基础津贴的实施
体育基础津贴,按运动员入队第三年套入一个档次的办法确定,入队3年以下套入第一档,入队4-6年套入第二档,入队7-9年套入第三档(详见附表一)。
(二)运动员成绩津贴的实施
1.运动员成绩津贴,根据其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所取得的最高获奖名次确定。其中,在奥运会、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非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亚运会、奥运会项目亚洲比赛、全运会和非奥运会项目亚洲比赛、全国比赛七个层次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运动员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标准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详见附表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比赛的成绩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全国比赛第六名的运动员成绩津贴标准。
2.运动员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上创世界纪录的,按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第一名的成绩津贴标准执行,在其他比赛中创世界纪录的,按实际名次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
集体项目的非主力队员,根据其训练水平和实际贡献,按适当低于主力队员的成绩津贴标准执行。
3.领取成绩津贴的运动员,获奖名次有提高的,可以按提高的名次从下一年度一月起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其中,首次获得世界冠军的运动员,从取得成绩的下月起领取相应比赛层次的成绩津贴。运动员再次获得奥运会比赛第一名时,按第二名到第一名的津贴差额增加成绩津贴。一年内获得多项获奖名次的,按其中最高一项名次确定成绩津贴。
(三)运动员奖金的实施
1.运动员获得亚洲及其以上各类比赛获奖名次时,按规定的标准发给奖金(详见附表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运动员在全国比赛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比赛中获得获奖名次的,其奖金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并报人事部、国家体委备案。
2.对在平时训练中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运动员,年终发给一次性的平时训练奖,奖金标准分为四等,分别为运动员本人1个月、1.5个月、2个月和2.5个月的体育基础津贴(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优育基础津贴)。具体实施由各单位根据其训练水平、在队表现等综合评定。
3.对在重大国际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并获得体育运动荣誉奖章的运动员,发给突出贡献津贴。其中,奥运会冠军,每人每月100元;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冠军,每人每月80元;非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冠军,每人每月50元。突出贡献津贴经人事部、国家体委批准后,从批准的下月起终身享受,运动员退役后其突出贡献津贴由新调入单位发放。
享受突出贡献津贴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发工资,其突出贡献津贴也随之停发,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正常增资办法
运动员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实行正常升级,凡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可以晋升一档体育基础津贴。考核优秀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运动员,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体育基础津贴,其人数要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
三、新入队运动员的待遇
1.试训的运动员,在试训期间,发给每人每月120元的临时体育津贴,试训结束后停发。
2.正式运动员,从入队当月起,按第一档津贴标准发给体育基础津贴。
3.大中专毕业生做运动员的,按其定级工资标准就近就高套入体育基础津贴。
4.其他工作人员改做运动员的,根据其参加工作年限确定体育基础津贴。工作年限3年以下的,进入体育基础津贴第一档;4-6年的,进入体育基础津贴第二档;7-9年的,进入体育基础津贴第三档,以此类推。
上述人员达到领取成绩津贴条件的,可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
四、运动员退役后的待遇
1.运动员退役后,改按新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原则上按调入单位新定的职务或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待遇。其中,获得世界比赛冠军运动员退役后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人在队期间的体育津贴(体育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之和)水平。
2.运动员退役时继续实行一次性退役费制度。根据其运龄长短,确定退役费基数,运龄3年以下的,退役费基数为200-600元;运龄满3年及其以上的,退役费基数为800元。运动员每一年运龄,在退役费基数上增发相当本人一个月体育津贴(本人退役时的体育津贴标准,下同)的退役费。其中,奥运会比赛项目世界前三名运动员增发的退役费,按其实际运龄计算;其他运动员增发的退役费最多不超过本人10个月的体育津贴。运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有关问题的规定
1.待分配的运动员可以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待分配期间,不计算运龄,体育津贴照发。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应减发、停发体育津贴和退役费。
2.有些项目如登山项目的比赛层次和办法与一般项目不同,这些项目运动员成绩津贴发放办法,可根据其项目特点及在国内外的影响、实际水平,由国家体委具体制定,报人事部批准后执行。
六、其他系统的优秀运动队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七、本实施意见由人事部、国家体委负责解释。
1994年4月9日
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结合体育运动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体育运动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体委系统所属各级优秀运动队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体育运动员。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及实施
体育运动员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体育津贴、奖金制由体育基础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和奖金三部分构成。
(一)体育基础津贴的实施
体育基础津贴,按运动员入队第三年套入一个档次的办法确定,入队3年以下套入第一档,入队4-6年套入第二档,入队7-9年套入第三档(详见附表一)。
(二)运动员成绩津贴的实施
1.运动员成绩津贴,根据其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所取得的最高获奖名次确定。其中,在奥运会、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非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亚运会、奥运会项目亚洲比赛、全运会和非奥运会项目亚洲比赛、全国比赛七个层次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运动员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标准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详见附表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比赛的成绩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全国比赛第六名的运动员成绩津贴标准。
2.运动员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上创世界纪录的,按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第一名的成绩津贴标准执行,在其他比赛中创世界纪录的,按实际名次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
集体项目的非主力队员,根据其训练水平和实际贡献,按适当低于主力队员的成绩津贴标准执行。
3.领取成绩津贴的运动员,获奖名次有提高的,可以按提高的名次从下一年度一月起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其中,首次获得世界冠军的运动员,从取得成绩的下月起领取相应比赛层次的成绩津贴。运动员再次获得奥运会比赛第一名时,按第二名到第一名的津贴差额增加成绩津贴。一年内获得多项获奖名次的,按其中最高一项名次确定成绩津贴。
(三)运动员奖金的实施
1.运动员获得亚洲及其以上各类比赛获奖名次时,按规定的标准发给奖金(详见附表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运动员在全国比赛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比赛中获得获奖名次的,其奖金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并报人事部、国家体委备案。
2.对在平时训练中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运动员,年终发给一次性的平时训练奖,奖金标准分为四等,分别为运动员本人1个月、1.5个月、2个月和2.5个月的体育基础津贴(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优育基础津贴)。具体实施由各单位根据其训练水平、在队表现等综合评定。
3.对在重大国际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并获得体育运动荣誉奖章的运动员,发给突出贡献津贴。其中,奥运会冠军,每人每月100元;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冠军,每人每月80元;非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冠军,每人每月50元。突出贡献津贴经人事部、国家体委批准后,从批准的下月起终身享受,运动员退役后其突出贡献津贴由新调入单位发放。
享受突出贡献津贴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发工资,其突出贡献津贴也随之停发,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正常增资办法
运动员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实行正常升级,凡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可以晋升一档体育基础津贴。考核优秀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运动员,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体育基础津贴,其人数要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
三、新入队运动员的待遇
1.试训的运动员,在试训期间,发给每人每月120元的临时体育津贴,试训结束后停发。
2.正式运动员,从入队当月起,按第一档津贴标准发给体育基础津贴。
3.大中专毕业生做运动员的,按其定级工资标准就近就高套入体育基础津贴。
4.其他工作人员改做运动员的,根据其参加工作年限确定体育基础津贴。工作年限3年以下的,进入体育基础津贴第一档;4-6年的,进入体育基础津贴第二档;7-9年的,进入体育基础津贴第三档,以此类推。
上述人员达到领取成绩津贴条件的,可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
四、运动员退役后的待遇
1.运动员退役后,改按新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原则上按调入单位新定的职务或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待遇。其中,获得世界比赛冠军运动员退役后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人在队期间的体育津贴(体育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之和)水平。
2.运动员退役时继续实行一次性退役费制度。根据其运龄长短,确定退役费基数,运龄3年以下的,退役费基数为200-600元;运龄满3年及其以上的,退役费基数为800元。运动员每一年运龄,在退役费基数上增发相当本人一个月体育津贴(本人退役时的体育津贴标准,下同)的退役费。其中,奥运会比赛项目世界前三名运动员增发的退役费,按其实际运龄计算;其他运动员增发的退役费最多不超过本人10个月的体育津贴。运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有关问题的规定
1.待分配的运动员可以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待分配期间,不计算运龄,体育津贴照发。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应减发、停发体育津贴和退役费。
2.有些项目如登山项目的比赛层次和办法与一般项目不同,这些项目运动员成绩津贴发放办法,可根据其项目特点及在国内外的影响、实际水平,由国家体委具体制定,报人事部批准后执行。
六、其他系统的优秀运动队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七、本实施意见由人事部、国家体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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