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7年度市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2014-12-30 15:49:00 浏览: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锡政发[2005]356号)和市政府《关于锡山区和惠山区社会保障与市本级实行并轨的通知》(锡政发[2007]19号),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对市区(含锡山区、惠山区,下同)工伤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及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70%+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30%),其中,上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8.6%,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1.7%。按上述公式计算,本次调整系数为1.1353。
二、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1-4级的工伤人员,不再按本办法调整待遇。
三、2007年7月1日起发生的工伤,计发有关工伤待遇的我市上年度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75元。
四、江阴市、宜兴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调整。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锡政发[2005]356号)和市政府《关于锡山区和惠山区社会保障与市本级实行并轨的通知》(锡政发[2007]19号),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对市区(含锡山区、惠山区,下同)工伤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及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70%+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30%),其中,上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8.6%,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1.7%。按上述公式计算,本次调整系数为1.1353。
二、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1-4级的工伤人员,不再按本办法调整待遇。
三、2007年7月1日起发生的工伤,计发有关工伤待遇的我市上年度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75元。
四、江阴市、宜兴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调整。
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11]77号文件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建设局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