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委关于转发《北京住总集团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12-15 11:14:00 浏览:
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
北京住总集团为做好2006年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印发了《北京住总集团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各施工企业借鉴参考,共同做好2006年全市建筑业劳务费的结算支付工作,及时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的资金需要。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2005年北京住总集团在集团范围内对多年的陈欠进行了彻底的清理支付,通过资产置换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在2006年元月中旬100%结算支付2005年的劳务费,是全市建筑企业中工作比较扎实、效果比较显著的企业之一。为巩固取得的工作成果,住总集团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加强管理,形成了企业内部具有很强操作性的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加强管理体系的建设。形成了从项目部到集团总公司完整的工作体系,建立了130余人的管理队伍,有效保证了日常工作的开展。
二、从源头保障劳务费支付的资金。首先加速解决应收工程款的问题,明确主责单位和负责人。2006年先解决集团内部法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做好外部应收款工作,改善集团整体的资金状况。其次,建立集团内部劳务费预留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资金需要。
三、规范劳务发承包活动。按照市建委的规定,集团公司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劳务费结算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便于工程项目部落实日常的管理。
四、建立了检查与考核制度。集团公司为劳务管理工作建立了完整的考核制度,定期组织检查,留存检查纪录,并列为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的体系。有力的推动了企业劳务队伍管理工作,保证各项管理要求在各个层面的落实。
农民工工资问题实际上反映出的是建筑企业的管理问题,反映的是企业领导者的认识和对待社会责任的态度。全市从2003年开始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到现在已经全面进入巩固成果,建立长效机制的阶段。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强调,要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本市建筑业是农民工数量最多的行业之一,农民工在一线施工生产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所以,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彻底解决好农民工工资问题对于首都社会经济发展,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的重要作用。以科学创新的态度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从基层开始做好劳务管理工作。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施工企业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按照文件精神,重新调整企业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方法,优先保障企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工资的资金。
(二)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要建立本企业劳务费预留制度,为正常支付农民工工资提供资金保障。各劳务分包企业要按照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的要求,逐步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正常化,做到月结月清。
(三)从八月份开始,市建委对总承包企业实行资金预留制度情况进行检查,以企业专户的银行对帐单为依据,认定企业劳务费预留情况。
(四)将劳务费预留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的范围,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企业管理者的责任。
附件: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和北京市“建立农民工上资支付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集团建安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凡进行工程专业或劳务分包,成建制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求
1、按国务院和北京市政策要求,应当做到企业对外施队劳务费月清月结或按分包合同约定执行;同时应监督外施队对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农民上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
2、除合同另有约定,使用劳务分包队伍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劳务费应当保障外施队每月支付农民工基本工资人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年底前做到100%支付。
第三条 关于开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帐户
1、凡使用农民工进行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的建安施工企业,均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账户。
2、预留账户资金属开立企业所有,由开立企业按规定使用和分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3、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是集团农民工资和劳务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考核各企业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帐户应统一设在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中心要保证资金安全,根据用工企业结算凭证,按规定程序及时支付。
第四条 农民工工资预留标准
1、土建公司按产值的12%、专业公司按产值的6%预留。
2、凡工程款回收后,各公司财务部门应按规定比例提取(并附包工队支付明细凭证)并在预留户中存放农民工工资,同时要及时完成外施队劳务费结算和支付工作。
3、集团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向集团企业支付工程款时,应按集团预留规定比例提出劳务费,按程序结算后打入各公司设在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的预留帐户中。当自行开发工程已结算劳务费全部付清后,开发公司停止预留劳务费扣款。
第五条 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结算和兑付工作程序
(一) 要做好合同管理和结算的基础工作。
1、合同是规定总分包双方贵,权、利的法律文件,也是劳务费兑付的依据。各单位要及时签订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杜绝不签订分包合同就允许分包企业进场施工现象。
2、签订分包合同要执行“工料分开原则,主材采购、大型租赁、大型机械不得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同时要严格区分、界定劳务费与人工工资范围,并在合同中注明。
3、劳务费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来源。各单位要按月结算劳务费,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应在次月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合同执行结束后,应在56天内完成全部结算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劳务费结算管理工作,做到总分包双方底数清晰,避免出现因久拖不结发生争议和因此引发的恶意讨要。
(二) 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兑付程序
1、各公司项目部负责进场务工人员实名化管理,负责现场人员花名册与工资发放表的核对,依据实际情况填报《住总集团劳务费兑付单》,附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报公司审核。
2、二级公司负责审核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合同签订、备案情况,审核劳务费结算情况;根据预留资金情况制定兑付方案,决定支付额度,在《住总集团劳务费兑付单》签署意见后报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3、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负责审核《住总集团劳务费兑付单》以及分包企业工资发放表,确定无误并签认后,从农民工工资预留户中按规定向分包企业支付劳务费。
4、当劳务费支付到劳务分包企业后,各单位项目部要监督分包企业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工人手中,限期收回有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一份,报公司存档备查。
5、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应对各单位劳务费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劳务费发放中违规问题,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6、各公司每月月末向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报送劳务费兑付情况表,准确反映劳务费兑付情况。
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
1、集团市场拓展部负责对所属各企业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订立、实施的指导和监管工作,杜绝发生不订立合同施工和违法违规分包,负责结算和支付纠纷的调解处理。
2、集团施工管理部负责各企业施工产值的审核和统计,作为支付劳务费的考核依据。
3、集团财务部负责监督考核各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标准提取预留费,拨付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农民工工资预留帐户;负责监督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专款支付工作。
4、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所属企业经营者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实施工作。
5、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兑付工作;负责全集团农民工工资预留户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附则
1、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北京住总集团为做好2006年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印发了《北京住总集团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各施工企业借鉴参考,共同做好2006年全市建筑业劳务费的结算支付工作,及时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的资金需要。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2005年北京住总集团在集团范围内对多年的陈欠进行了彻底的清理支付,通过资产置换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在2006年元月中旬100%结算支付2005年的劳务费,是全市建筑企业中工作比较扎实、效果比较显著的企业之一。为巩固取得的工作成果,住总集团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加强管理,形成了企业内部具有很强操作性的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加强管理体系的建设。形成了从项目部到集团总公司完整的工作体系,建立了130余人的管理队伍,有效保证了日常工作的开展。
二、从源头保障劳务费支付的资金。首先加速解决应收工程款的问题,明确主责单位和负责人。2006年先解决集团内部法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做好外部应收款工作,改善集团整体的资金状况。其次,建立集团内部劳务费预留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资金需要。
三、规范劳务发承包活动。按照市建委的规定,集团公司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劳务费结算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便于工程项目部落实日常的管理。
四、建立了检查与考核制度。集团公司为劳务管理工作建立了完整的考核制度,定期组织检查,留存检查纪录,并列为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的体系。有力的推动了企业劳务队伍管理工作,保证各项管理要求在各个层面的落实。
农民工工资问题实际上反映出的是建筑企业的管理问题,反映的是企业领导者的认识和对待社会责任的态度。全市从2003年开始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到现在已经全面进入巩固成果,建立长效机制的阶段。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强调,要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本市建筑业是农民工数量最多的行业之一,农民工在一线施工生产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所以,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彻底解决好农民工工资问题对于首都社会经济发展,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的重要作用。以科学创新的态度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从基层开始做好劳务管理工作。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施工企业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按照文件精神,重新调整企业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方法,优先保障企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工资的资金。
(二)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要建立本企业劳务费预留制度,为正常支付农民工工资提供资金保障。各劳务分包企业要按照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的要求,逐步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正常化,做到月结月清。
(三)从八月份开始,市建委对总承包企业实行资金预留制度情况进行检查,以企业专户的银行对帐单为依据,认定企业劳务费预留情况。
(四)将劳务费预留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的范围,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企业管理者的责任。
二00六年六月八日
附件: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和北京市“建立农民工上资支付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集团建安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凡进行工程专业或劳务分包,成建制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求
1、按国务院和北京市政策要求,应当做到企业对外施队劳务费月清月结或按分包合同约定执行;同时应监督外施队对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农民上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
2、除合同另有约定,使用劳务分包队伍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劳务费应当保障外施队每月支付农民工基本工资人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年底前做到100%支付。
第三条 关于开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帐户
1、凡使用农民工进行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的建安施工企业,均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账户。
2、预留账户资金属开立企业所有,由开立企业按规定使用和分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3、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是集团农民工资和劳务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考核各企业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帐户应统一设在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中心要保证资金安全,根据用工企业结算凭证,按规定程序及时支付。
第四条 农民工工资预留标准
1、土建公司按产值的12%、专业公司按产值的6%预留。
2、凡工程款回收后,各公司财务部门应按规定比例提取(并附包工队支付明细凭证)并在预留户中存放农民工工资,同时要及时完成外施队劳务费结算和支付工作。
3、集团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向集团企业支付工程款时,应按集团预留规定比例提出劳务费,按程序结算后打入各公司设在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的预留帐户中。当自行开发工程已结算劳务费全部付清后,开发公司停止预留劳务费扣款。
第五条 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结算和兑付工作程序
(一) 要做好合同管理和结算的基础工作。
1、合同是规定总分包双方贵,权、利的法律文件,也是劳务费兑付的依据。各单位要及时签订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杜绝不签订分包合同就允许分包企业进场施工现象。
2、签订分包合同要执行“工料分开原则,主材采购、大型租赁、大型机械不得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同时要严格区分、界定劳务费与人工工资范围,并在合同中注明。
3、劳务费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来源。各单位要按月结算劳务费,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应在次月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合同执行结束后,应在56天内完成全部结算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劳务费结算管理工作,做到总分包双方底数清晰,避免出现因久拖不结发生争议和因此引发的恶意讨要。
(二) 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兑付程序
1、各公司项目部负责进场务工人员实名化管理,负责现场人员花名册与工资发放表的核对,依据实际情况填报《住总集团劳务费兑付单》,附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报公司审核。
2、二级公司负责审核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合同签订、备案情况,审核劳务费结算情况;根据预留资金情况制定兑付方案,决定支付额度,在《住总集团劳务费兑付单》签署意见后报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3、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负责审核《住总集团劳务费兑付单》以及分包企业工资发放表,确定无误并签认后,从农民工工资预留户中按规定向分包企业支付劳务费。
4、当劳务费支付到劳务分包企业后,各单位项目部要监督分包企业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工人手中,限期收回有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一份,报公司存档备查。
5、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应对各单位劳务费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劳务费发放中违规问题,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6、各公司每月月末向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报送劳务费兑付情况表,准确反映劳务费兑付情况。
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
1、集团市场拓展部负责对所属各企业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订立、实施的指导和监管工作,杜绝发生不订立合同施工和违法违规分包,负责结算和支付纠纷的调解处理。
2、集团施工管理部负责各企业施工产值的审核和统计,作为支付劳务费的考核依据。
3、集团财务部负责监督考核各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标准提取预留费,拨付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农民工工资预留帐户;负责监督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专款支付工作。
4、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所属企业经营者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实施工作。
5、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兑付工作;负责全集团农民工工资预留户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附则
1、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建委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建委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稳定及工资支付工作的紧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