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的通知[失效]
2014-11-27 10:12:00 浏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发布日期:2013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2013年11月1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在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发生工伤,在国家尚未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其工伤认定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5]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5]6号)
在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发生工伤,在国家尚未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其工伤认定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社保中心、市总工会关于建立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工伤预防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