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1年春节期间工资支付与调休政策指引》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人社局,各用人单位:

春节将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做好春节期间疫情防控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地休假,支持、引导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和职工意愿灵活安排休假,我局制定了《2021年春节期间工资支付与调休政策指引》,为春节期间加班的职工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和调休提供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请参照实施。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月25日

2021年春节期间工资支付与调休政策指引

一、2021年春节假期有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7号)规定,春节2月11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7天。《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规定,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根据上述规定,2021年春节放假7天,其中法定节假日3天(2月12日至14日),其余4天假期(2月11日、2月15日至17日)系休息日调休。

二、春节期间调休政策

在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和保障职工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引导订单较多、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制定职工春节错避峰放假和调休计划,根据实际情况调度增加一季度产量安排,以岗留工、以薪留工、以情留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春节法定节假日(2月12日至14日)工作,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春节法定节假日之外假期工作的(2月11日、2月15日至17日),应当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

法律依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

三、春节期间加班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春节法定节假日(2月12日至14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春节法定节假日之外假期工作的(2月11日、2月15日至17日),应当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