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自治区深度贫困县脱贫攻坚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有关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使用失业保险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5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宁党办发〔2017〕97号)精神,聚焦原州区、西吉县、海原县、同心县、红寺堡区五个深度贫困县,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支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深度贫困县(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

  二、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将深度贫困县(区)参加失业保险企业的稳岗补贴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

  三、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将深度贫困县(区)企业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条件放宽至“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四、扩大享受政策范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深度贫困县(区)事业单位,可以享受上述稳岗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五、工作要求

  自治区人社厅和财政厅要充分发挥自治区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作用,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地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失业保险待遇、补贴申请、审核发放工作,确保深度贫困县(区)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平稳,各项待遇切实得到落实。

  本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