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患精神分裂症遭辞退 法院这样判决

2025-10-24 08:57:04   浏览:

       近日,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员工因工作期间患精神分裂症被单位辞退的案件。法院经审理认定,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判决单位支付赔偿金。这起案件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通过判决阐述了法律对精神疾病患者的保护原则,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裁判指引。
 
案情回顾

       2010年5月,徐某应聘入职A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合同一年或两年一签,均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12月,徐某突然精神崩溃昏厥,被送往医院后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了半年之久。2022年9月徐某返岗上班后,A公司为徐某进行了调岗。2024年4月,徐某因精神分裂症病情反复,多次请假治疗精神分裂症,请假时长累计达三个月,治疗结束后再次返岗正常上班。2024年8月,徐某劳动合同到期,A公司征求工会意见后,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徐某的劳动合同,并通过短信向徐某发送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合同终止后,徐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及加班工资。仲裁委裁决后,徐某不服诉至法院。经庭审查明,在职期间,徐某工作表现均正常,未受到任何处分。这表明徐某虽患有精神类疾病,但并未影响其正常履行劳动合同,且徐某在公司工作十四余年,公司一直与徐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官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徐某已经在公司工作满十年,且连续订立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徐某虽因患精神分裂症长期休病假,但经治疗后已正常上班,且2022年9月已为徐某进行了岗位调整,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公司以合同期满为由单方终止与徐某的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徐某在诉讼中已明确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主张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应当向徐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寄语

       劳动者患有精神类疾病并不当然影响其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不加区别,不考虑所患精神疾病的种类及治疗情况,而简单以患有精神疾病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对劳动者就业权的侵害。本案中,徐某虽患有精神分裂症,但通过治疗控制良好,工作期间表现均正常,并不影响其满足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履行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1828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