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能否以此提出被迫离职?

2025-10-21 19:35:30   浏览:


       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员工能否以此提出被迫离职?

       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在实践中通常存在这两种情况:一是单位未给员工建立社保账户;二是单位已给员工建立社保账户,但是存在少缴、断缴或者缴费基数低等情形。

       如单位未给员工建立社保账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员工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能因此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如单位已给员工建立社保账户,但存在少缴、断缴或者缴费基数低等情形。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建议劳动者先行向社保征收机构进行投诉,要求单位补缴或者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待补缴不成再行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以降低仲裁或者诉讼风险。
 
帮帮提醒

       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及时给员工建立社保账户,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保,避免产生劳动纠纷。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1815073